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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领域党风廉政和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关键少数”政治把关,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提供坚强保障。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办法》所指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是指拟担任全省性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的人员。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由哪些单位负责? 答:《办法》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机构作以明确: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党建工作机构(行业党委、属地党委或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审核。 审核机构审核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党组织书记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副理事长(副会长)、党组织副书记人选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资格条件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的6方面条件、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8类情形和5类需要任职回避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的6方面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社会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政策要求;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8类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五)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六)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 (七)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八)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5类需要任职回避的情形: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四)存在特定人身关系或利益关联等需任职回避的; (五)审核机构认为违反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社会组织发起,审核机构通过信用核查、考察和公示进行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组织成立(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换届备案等事项时,审查审核机构关于负责人人选的同意意见。 五、社会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应及时向审核机构申请开展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 答: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设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应及时向审核机构申请开展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 六、社会组织向审核机构报送的材料有哪些? 答:社会组织研究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审核机构。审核报送材料包括: (一)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三)个人承诺书; (四)在职或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七、审核机构开展负责人人选信用核查工作如何进行? 答:审核机构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数据接口调用或后台账号登录等方式查询负责人人选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以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 数据接口调用方式是指由担任审核机构的省直单位在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IRS)上申请严重失信名单查询组件,根据该组件对接规范,完成系统化数据调用和查询;后台账号登录方式是指由担任审核机构的省直单位向省信用中心(联系电话:0571-81051739)申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权限,查询负责人人选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信用档案中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 审核机构无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个人信用核查工作的,由核查对象个人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情况并向审核机构提供相关证明。非浙江户籍人员等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法覆盖到的人员,可结合核查对象个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等方式进行。 八、审核机构开展负责人人选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审核机构主要通过函调、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同步征求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形成考察报告。前述谈话对象包括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有关上级单位、村(社区)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人员。 九、审核机构对负责人人选公示工作如何进行? 答:审核机构经过信用核查和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在其官方网站或“浙里社会组织”应用平台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十、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如何执行? 在职或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的,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自2023年6月28日起,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