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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制度时间:2021-06-10 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我省输配电设备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加入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加强会员服务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协会对会员分四个级别进行服务管理,分别为会长、副会长、理事和普通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爱协会,热情支持协会工作。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1. 按要求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4. 其他相关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单位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三)申请理事及以上的单位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单位入会后,协会发放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在收到同意入会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设代表一名,履行职责,代表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需变更代表,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 会员单位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协会日常的联络工作。如需更换联络员,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新产品鉴定,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权利; (五)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有关决议,维护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协会安排和委托的工作,向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本企业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接受协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协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四章 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是享有协会会员名义、权益和服务管理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管理。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和会员发展服务及协会召开的以会员为主的各种会议及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年度会费。协会财务处在收到会费后开具省财政厅发放的统一会费票据。
第五章 会员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服务 协会将根据情况为会员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政府、政策、法律、宣传、专家、信息、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一)普通会员享受的服务内容: 1. 根据实际情况,协会可出面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争取优惠政策和政府支持; 2. 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通讯名录等; 3. 协助企业组织起草、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4.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5. 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新产品鉴定和认证工作; 6. 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7. 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 8. 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9. 协助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项目申报、安全标准化达标等工作; 10. 为会员牵线搭桥,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使会员得到有关政府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二)理事享受的服务内容: 除优惠享受会员的各项服务内容外,理事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 接受委托,协助协调企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并帮助落实和解决专项事宜; 2. 根据企业需求,必要时协会予以协助联系省有关部门; 3. 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专题讲座活动; 4. 免费在协会网页上链接企业网址; 5. 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活动; 6. 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企业新闻或技术文章。 (三)副会长享受的服务内容: 除优先享受会员、理事的各项服务内容外,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 根据需要,接受委托有关项目,并向省和国家相关部委申报,争取获得省和国家政策的最大化支持,并协助融资; 2. 根据需要协助企业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见面、交流; 3. 在协会举办的会议论坛上可安排作主题发言,在专题培训班上作演讲; 4. 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和推荐。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 (一)按照《联系员工作制度》规定,会员单位应指定办公室主任或专人担任联系员。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1.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2.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分立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3.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时,应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变更登记文件。 单位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变更;单位注册资金变更;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办公地点变更;单位通讯方式变更;单位会员代表变更;单位联系人变更;单位分立、合并、解散及撤销。 4. 会员证书丢失,会员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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